吉林汪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維敏、孫曉偉、許溪、王春香、汪清縣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汪清縣孫曉偉
吉 林省汪清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 16)吉2424民初1044號原告吉林汪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縣。
法定代表人宋光日, 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志民,男,漢族,住吉林省汪清縣。
被告王維敏,女,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 孫曉偉,男,漢 族,住吉林省汪清縣。
被告許溪,男,漢族,住黑龍江省 牡丹江市。
被告王春香,女,漢族,住吉林 省汪清縣。
被告汪 清縣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 清縣。
法 定代表人孫曉偉。
本院在審理原告吉林汪清農村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訴被 告王維敏、被告孫曉偉、 被告許溪、被告王 春香、被告汪清縣興達房地 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吉林汪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12月 21日向本院提 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 規定,裁 定如下:準許原告吉林汪 清農 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2 00元,減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黃 偉審 判 員 馬 忠欣人民陪審員 孫寶勝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書 記 員 崔曉旭
吉林汪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維敏、孫曉偉、許溪、王春香、汪清縣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汪清縣孫曉偉
(所屬部門:昆明國旅旅行社客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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