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拉姆案:親密伴侶之間的故意殺人案
拉姆案
沉重的拉姆案:親密伴侶之間的 故意殺人案
作者:公眾號“我不知道你怎樣”
姐姐講述拉姆曾長期遭家暴
當前司法實踐中,故 意殺人案 件大量發生在親密伴侶之間,而且,表現出驚人的一致性、規律性 ,新聞報道的案或多 或少體現出內含的一些特點。
結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大概可 以梳理歸納出部分規律 :
1.性嫉妒是 最為明顯的故意殺人要素。
起訴書、判決書載明的殺人動 機往往因為家庭糾紛、情感糾紛。
其中,最為明確的要素往往是感情關 系中一方另外配置性資源引發的性嫉妒。
在正常的配偶關 系中,比較少 出現單純的家庭糾紛、夫妻感情引發的兇殺案件。
家務瑣事、孩子上學、贍養老人等日常的、常見的家庭 糾紛,夫妻 之間感情不和、質疑對方對自己感情的情感糾紛,都 是家庭最為常見多發的矛盾,但是基本不會引發故意殺人案件。
也可以說, 沒有 他人參與的家庭關系可以自主化解家庭矛盾,成為保護屏障。
所謂的故意殺人案件的家庭糾紛、情感糾紛,主要就是對婚姻分配的性資源、性權利的改變而引發的性嫉妒,基于性嫉妒的故意殺人普遍一致地存在于多數案件中 。
法律現象也是一種社會現象,性嫉 妒與性 殺戮是常見 的伴生現象。
俗語有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風流” ,動物界往往頭領才享有更多交配權,雄性之間為了爭奪合法異性的競爭往往以生命為代價。
社會學認為,婚 姻不是自 然就有的,而是基于生育、傳承而衍生出來的的社會制度,婚姻明確分配 并壟斷了彼此的性資源,以確保后代身份 ,增強父親對親子關系的確定性,從而 保證女性在懷胎十月及嬰幼兒漫長成 長中穩定 付出。
跨國研究發現,各國普遍 對女 性的性忠貞提出更高期待。
2.故意殺人與自殺相伴相生。
許多案件,殺人和自殺,交織雜糅在一起,并不是特例 。
有的案件是相約自殺,一方自殺后另一方存活,理由是 想到還有孩子需要照顧;
有 的是一 方故意殺人時基于殺人后自殺的念頭,殺害對方后聲稱自殺,但是又后悔。
親密關系中 的對生命權的異常處分是常見現象,如北大包麗案件,各種途徑無法證明或者擺脫愛,而選擇了自 殺;
如江歌 案、拉姆案,都 是一方脫離親密關系后被另一方 殺害,生命權和性資源捆綁在一起。
精神分析認為,生本 能最突出體現在性本能。
一定程度說,人的存在為了繁殖,為了生育后代才有了愛的浪 漫關系和家庭的社會制度。
典型例子是,老年人自殺率明顯高于年輕人,因為老年人已經沒有繁殖價值;
殺 嬰案多發于女嬰以及有疾病的、繁殖前景不明的嬰 兒中,也一定程度反 映人類的繁殖偏好。
3. 無論自殺還是 他殺,女性往往 是受害者。
有的是女方出軌被男方殺害,有的是男方出軌把女性情人殺害,有的是男女相約自殺,但是男方各種原因存活,有的是女方主動自殺。
簡單 說,女方更可能因為愛而死,男方的愛卻與最高的生 命權有所分離。
進化心理 學認為,男性 與女性有不 同的繁殖策略,男性的繁殖是面,每次產生數以億計的生殖細胞,理論上 性行為對 象越多,繁 殖越占優勢;
女性的繁殖是 點,一生可以產生的生殖細胞總數有限,要確保交付給可以對自己穩定付出的異性。
不同的繁殖策略導 致不同的行為選擇,男性本身數以億計的生殖細胞都在爭奪繁殖權,從理性上講為了一個性 行為對象而斷送繁殖可能并不理智。
而女性則不同,為選定的性行為 對象付出大量資源、成本,一旦失去將對個體造成嚴重的沖擊。
4.家庭成員的“維護家庭”本意,可能孕育著殺機。
自古 以來,“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是傳統觀念。
結婚不叫結婚,叫找到 生命的另一半;
離婚不叫離婚,叫 婚姻關系破裂,是經營失敗。
倡導金婚銀婚的時長,而不調查婚姻幸福度。
社會對婚姻賦予太多的社會意義,并且,嫁妝、結婚儀式導致的高昂的經 濟成本,親友的廣泛通知產生的輿論成本,都在暗暗拉高婚姻代價,離不起所以更不離。
維系婚姻的偏好,出現在父母、朋友之間。
在一些婚姻家庭中,明顯出現了暴力、行 兇的現象,甚至一方報警、求助父母,家人往往會傾向于勸和,而完全考慮殺 人可能的存在。
殺人,作為嚴重的社會 越軌行為,人們仿佛天然覺得離自己很遙遠,卻可能發生在一瞬間。
有的是情人間吵架、有的是平和商量一起自殺、有的是冷靜構思殺人過程。
傳統文化對死亡諱莫如深,導致對故 意 殺人的放松 警惕,并且在故意殺人案件發生后 也不會真的反思,而是一筆帶過,對死的回避 就 是 對生的漠視。
5.慎用被害人過錯情節。
司法 實踐中,有一個現象需要 引起警 惕,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們的刑事政策,由于親密伴侶之間故意殺人的固有 特點,被害人過錯往往成為考慮因素。
加之,女性往往受害,女性出軌成為男性故意 殺人后減免刑 事責任的可能考慮。
需要深入討論的是,配偶有忠貞義務,這是民法上的義務,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但是對配偶 的忠貞義務并沒有專門保護。
與之相反,婚內強奸案的判決,表明了刑法對女性的性支配權旗幟鮮明的保護態度。
女性享有完整的性 自主權,無論是否結婚、無論對方是否是配偶,均不影響。
對婚姻關系的特別保護,是重婚罪 等罪名,仍然是對 婚姻秩 序、公序良俗的保護,而非婚姻一方的性 義務的保護。
一方出軌,應 該不 應該成為過錯,應該分情況討 論。
在引發矛盾或者使矛盾顯 著升 級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可能成為過錯。
故意挑釁 引起矛盾、率先使用工具等激發對方情緒,像現場捉奸等場 合,行為人因 為憤 怒行兇,有一定的降低可譴責性的可能。
故意殺人案件中,如果不關心矛盾發生升級,而重點關注被害人是否出軌,是值得商榷的現象。
國內的離婚面臨很多問題,比如 ,基于家庭 責任不提離婚、提了被離婚冷靜期、第一次離婚 成功率極低、然后倆人被家人勸和、等著孩子考了大學再離等等,相當于明知不可能,不得已留所服刑。
既然是酌定量刑情節,考察被害人過錯,就要同步考察行為人是否過錯,過錯是否可以相抵,行為人過錯相抵了被害人過錯,被害人還 有的富余的嚴重過錯,才能考慮。
如果被害人明確提出離婚 ,而對方死活不同意 ,家人勸和,被害人不得不將 就過日子。
此時,行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被 害人有感情對象而故意 殺人, 是否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就需要明確區分責任。
是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還是行 為人也 有過錯?
有沒有家人過錯?
有沒有社會過錯?
被害人提離婚和情侶提分手有什么本質區別?
國家不確認其離婚,所以死亡的 責任自己就要承擔一 部分?
制度是否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有時候,我們說死者為大。
可是,有時候,又很殘忍。
國家婚姻秩序當然需 要維護,但是不必以殘忍的 方式。
被害人的過錯,能抵過故意殺人的犯意嗎?
如果能抵消一部分,才能成為量刑情節。
如果一點也抵消不了,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被害人過錯。
6.不能完全排除統計偏差。
故意殺人是古老的,不可斷絕的犯罪,統計上親密伴侶之間故意殺人的多發,不可避免受到統計學 概率、幸存者偏差的影響。
故意殺人本來就多發與熟人之間,夫妻關系、感情關系是長久的熟人關系,多發故意殺人罪可能受到基數影響。
社 會在發展進步,犯罪作為社會 現象,法律作為社會評價,必然相應受到影響。
沒有超越時代的正義,只有符合 民眾法 感情的當前的 妥協。
婚姻制度也在經 歷演化,只有生命是永恒的。
嚴格控制死刑,更多需要對殺人償命傳統觀念的沉思,背后是對生 命的終極尊 重,如果因為對生者的尊重,而傾斜對逝者過錯的認定,是另一種的“生活還要繼續”“勸和不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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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拉姆案:親密伴侶之間的故意殺人案拉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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