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抓多少貪官不再“提前預定”
吉縣孔繁新
圖為最高檢反貪總局。
反貪如何能不 僅是以數字論成績,而是真正有效,還要靠制度上的突破。
盡管未得到正式承認,但所有的證據都表明:一年抓多少貪官,檢察院是有數量考核的。
而11月底,由山西人大網公布的一則消息則表明,山西省檢察院將廢除反貪的“辦案數量指標”。
上述山西人大網的消息是針 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山西省 檢察院檢察長王建明的一次報告。
該報道說:“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考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查辦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工作辦法中,關 于反貪污受賄工作考評內容有十余項,其中一項是以前3年立案偵查案件數量為 基準比較辦案數量的升降,并規定升降幅超5%的,根據上升 或下降的案件數量,給予一 定的 加分或減分。
” 而《山西日報》亦對此報道說,這一規定是防止一些地方出現壓案不辦和不愿辦案等問題,而“我省少數檢察院由于沒能正確理解 考評辦法制定的精神,在執行中確實存在變相下達辦案指標的問題 ”。
這一問題在山西省遭到人大代表的質疑。
在今 年1月份的山西省人代會期間 ,山西省人大代表孔繁新等聯名向山西省檢提出了《建議檢察系統改變辦理反貪案件下指標的做法》的建議。
該建 議認為,檢察系統對于反貪案件逐級下達指標,以此作為考核獎勵先進 、鞭策后進的依據的做法,會使檢察工作偏離方向。
由此,王建明在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明確:“今后,在考 評全省各級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工作時,不再設立辦案數量指標,而是重點考 評其 統籌把握查辦案件的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的能力和水平。
” 南方周末記者 了解到,最高檢一份有可能改 變檢察系統工作方式的新的檢察工作考核辦法正在全國內征求意見,而山西是 已知的各省檢察院中,明確提 出廢除反貪數量指標的。
愛恨交加的“反貪指標” 有關上級檢察院給下級檢察院下達反貪指標,以此來進行考核,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南方周末記者所收集到的涉及12個省近20份檢察長的工作總結中,都無一例外地表明,地方檢察院反貪考核上所遵循的最主要的指標都是前3年平 均 辦案數。
而這一指標的完成與否,成 為考核標 準的重要內容。
上述建議取消反彈指標的提案發起人孔繁新是山西省吉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面對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孔繁新反問說,“你覺得定指標合適嗎?”他并不愿向南 方周末記者講述當初提案的緣由, “很多部門以前都搞過層層下達指標,從公安到 城管,很多后來不都取消了嗎?” 而山西省檢察院的一位官員則如此表示他 對代表提案動機的理解——在完成指標的 要 求下 ,很多 基層檢察院都把矛頭對準企業和村里,成為新的“民怨”的來源。
一位 檢察官明確說,在業 務考核上,檢察系統存在“崇尚數字”的問題。
“以數量論英雄”、“以分數定成敗”、“以數字出經驗”,行政體系擁有的毛病在檢察系統一樣存在。
那些不能定量測評的所謂“吃力不討 好”、“得勢不得分”的考核項目,往往就“說起來重要, 做起來次要,忙 起來 不要”。
雖然從設計上 講,最 高檢的考核是定性定量多方面的結 合,但定量的一目了然,在具體的考核過程中更為“實在”。
被考核者往往會選擇最為有利于自己的實現方式,由此在基層檢察院,難免產生種種制度變形。
在一些檢察院,短期行為由此產生:如在前一考核期加緊立案,可立可不立的 也先立案,或首先以巨額案值立案,使自己在年末考核時領先;然后又在后一 個考核期的初期把一些過火的案件糾 正過來,比如撤掉一些案件,或“大案”變“小案”起訴,由于撤掉或“變小”的是上一年 度立的案件,因此,不影響本期 考核分等等。
種種技巧,實現了部門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但對司法公正的底線則難免有所傷及。
但尷尬的是,反貪設定指標,問題固然多,但沒有硬性量化,卻也讓檢察院系統為難。
與本報記者接觸的山西省檢察院宣傳處負責官員就擔心:取消指標,民眾會不會覺得檢察系統是不愿反貪了? 事實上,此前檢察系統反而多主張有具體的辦案指標,按 照反貪系統內部人士說法: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在辦案過程中 容易受干擾。
反貪 指標由“軟”變 “硬”實屬無奈之舉,但卻給了反貪人員一張排除干擾的“底牌”。
山西方面對此次改革顯然頗為謹慎,上述山西省檢察院宣傳處負責官員說,目前方案尚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并未最終確定。
而本報記 者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方案的核心之一是“以全院在編干警人均辦案數為統一 評價標準,取代了此前下達辦案任務的傳統做法”。
陽泉市檢 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杜 志遠對本報記者稱,這樣就更公平些。
因為之前,像陽 泉這樣只有三區 兩縣的城市來講,檢察機關在考核上就極為吃虧。
“幾百人的辦案量怎樣也沒有幾千人辦案量多。
” 反貪不再占據考核半壁江山? 盡管山西人大將取消反貪 指標歸于幾位人大代 表的提案推動。
但本報記者了解表明,這也是山西省檢察院順勢為之。
山西省檢察院一位匿名官員告訴本報記者,早在2010年1月份的時候,最高人民檢察 院制定的新的《考核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業務工作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就已經下發到山西。
在此基礎上, 山西省檢察院制定了《考核評 價各市檢察業務工作實施辦法》,取消了以前3年立案偵查案件數量為基準考核辦案力度的規定。
今年3月份山西省 兩會,碰到有人大代表提案,旁聽的 檢察院工作人員就迅速反映給了山西省檢,由 此也便有了年底的回復。
一位檢察系統官員對本報記者說,新的檢查工作考核辦法與之前最大的不同是,以前在業務考核 上“上級反貪對下 級反貪,上級反瀆對下級反瀆”,而新的考核 辦法則更重視綜合考察,首先是對一個“院”的考察。
山西省檢的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中,也逐步修改,降低了反貪的“權重”。
上述 匿名的省檢官員向記者透露,之前的草稿上,檢察院 的反貪工作,在業務考核打分里面所占比重要遠遠大于其他 部門——這實際上也符合之前的慣例,杜志 遠即告訴本報記者,在有些 地方檢察院,一百分的總分 中,反貪要占到五十多分。
因為分值的差異,有些 單位甚至 一個反貪單項工作突出就可能拿到總體考核評估的最高分。
這樣作為地方檢察院的檢察長,甚至只當好“反貪局長”即可,而別的工作就可以應付一下,因為分值不高。
有時,一些基層檢察院負責起訴貪腐官員的公訴科,只審查起訴案件得分就可以遠遠高于其他部門,因此對開展共性工作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對青 少年維權、法制宣傳教育等與公訴業務密切 相關的工作的積極性也不大。
正是在此情況下,上述匿名官員說,在他所見到的后面意見稿中,各業務部門的打分基本 被拉平。
本報記 者另外了解到,新考評辦法重 點加強了對辦案質量的考核,更多考慮的是政治和社會效果——不過這樣又引起檢察院會否更愿意抓 大案,而對一般小案置之不理的擔心。
都知道要改,但都在觀望 盡管山 西省檢察院宣傳處稱正在征集意見,但上述匿名官員則告訴本報記者,基本的考核思路算是定下來了。
而當下正是年底,明年1月份,全省的考評工作就會全面啟動。
山西省檢察院檢 察長王建明在調任山西之前,是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
由此引發外界猜測,此次改革,是否是從山西先期試點,以后 準備逐步推廣?不過最高檢新聞處對本報記者表示,他們尚未知曉有 關檢察工作考核改革的任何消息。
不過,對于考評辦法的改革,檢 察系統向來傾注了頗多熱情。
檢察業務工作的考評機制被視為檢察業務 工作運行的“ 指揮棒”,并由此影 響著檢察系統的行 為方式。
譬如,一般地方檢察機關都 對破案率、立案率、不批準逮捕率、不起訴率(尤 其是逮捕后的不起訴率)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并為此構建了一個紛繁復雜的加分和減分的指標體系。
在某些地方一些不合理的業績考核制度下 ,一起案件,后一機關 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往往直接決定前一機 關是否辦成了“錯案”,并因此影響前一機關的業績考核結果。
這實際上使得 司法辦案人員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某些司法辦案人員會把有利的考評結果作為訴訟活動的目標,甚至這種有利結果的取 得 本身就是通過架空和規避法律程序實現的。
”一位受訪的檢察官說。
這也就使得司法實踐中,原本刑事政策中“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卻往往變成可捕可不捕的捕了“保險”,可訴可不訴的訴了“省事”。
實際上,檢察系統內部的改革聲音一直未斷。
除了討論多年的垂直管理,相關官員還告訴本報記者,之前最高檢還曾討論過在一定經費的情況下由檢察官組閣 辦案的方案。
“不過,最后也就只能是說說而已。
” 有檢察院官員 曾向本報記者描述他經常見到的反貪局長們開會時的情景:一開始,熱情的討論,局長們歷數下 面的毛病,提出種種辦法,怎樣調動工作人員 的積極性;然后就是無果的討論,接著 就是沒辦法后不盡的牢騷與揶揄。
2 008年,最高檢曾專門立項成立了“檢察業務考評機制改革研究”課題組,在公開的材料中,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作為專家身列其中,他同時 還是國家行政學院政府績效評估中心副秘書 長。
但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他才回 憶起兩年前 曾有人找過他,但此后再未參與其事。
他對記者所提及的改革出 言謹慎,“純技術性的改革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而南方周末記者接觸的幾位檢察系統官員,也均對此項改革持觀望態度。
山西:抓多少貪官不再“提前預定”吉縣孔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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